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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07-26
【实施时间】 2002-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暂行规定

[接上页]

  九、严格控制村干部人数和报酬标准
  
  每村享受定额补贴报酬人员仅限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改革后不再具有会计职能的原村会计除外)3人,其余村干部和因公误工人员享受因公误工补贴报酬,村干部定额补贴报酬标准,不超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其他村干部和因工误工人员的误工补贴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定额补贴报酬总额的2/3。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派优秀干部带薪到村任职,并以此改善村级干部队伍结构和整体素质。取消专职村民组长,村干部实行交叉兼职。村组规模偏小的,可通过撤并村组办法减少干部人数。撤并村组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照有关政策,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十、切实加强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监督和管理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严格按规定程序民主讨论决定,并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和使用,认真执行预决算、定项限额、定额包干制度,坚决禁止平调、挪用或挤占等错误做法。年终决算要向村民会议报告,并张榜公布。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严禁未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通过,擅自进行村级筹资筹劳。对不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强迫农民出资出劳的,农民有权拒绝。
  
  十一、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要加强村级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建设,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要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要全面推行村级民主理财制度。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对财务活动有参与、检查、监督权,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并定期向村民公布财务监督情况。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对村集体财务的监督和审计,认真履行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责。
  
  十二、严肃查处加重村级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政府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村级负担状况,及时制止擅自增加村级负担行为,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清退财物,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受理干部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加重村级负担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对加重村级负担情况严重的地市、县(市)和省直部门,省委、省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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