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十五”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财政资金增长幅度应高于“九五”水平。各级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配套资金,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要适当调减下一年度的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财政资金65%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5%用于多种经营项目。根据各项目区不同的资源状况,可适当调整投入比例。投入公益性的财政资金实行无偿使用,投入非公益性的财政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要切实加强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工作,防止形成债务风险。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逐步将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比例提高到10%。 各级要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通过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引导银行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投入。积极探索开放性开发、经营性开发和股份制开发方式,广泛吸引各类社会投资和外资。 五、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要实行有机结合,以资金投入确定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要完善项目监督管理,强化项目前期科学立项、中期监督检查、后期项目验收和监测评价,全面推行专家评审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要加强项目的运行管护,对已建成的项目,要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必要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正常运行。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全面推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和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要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要建立健全权责结合的管理责任制和奖优罚劣办法,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水平。 六、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放在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和充实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制定规划,做好项目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创造性地做好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