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林权登记换发证书的机关、程序和时间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法定的林权登记换发证书的机关。根据我省情况,具体分工是:使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省属国有林业单位、省直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的《林权证》,由省人民政府换发;使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市州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市(州)属国有林业单位和市(州)直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林权证》,由市州人民政府换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所有者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县级自然保护区(点)、风景名胜区、县属国有林业单位、县直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林权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换发。这次林权登记换发的证书,一律使用国家林业局依法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权登记换发证书程序是: (一)提出申请 林地所有权与森林、林木所有权统一的,由林地所有者提出申请;林地所有权与森林、林木所有权分离的,分别由林地所有者和森林、林木所有者按照不同的权利提出申请。对合作造林等方式形成林木共有的,由共有者推荐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并附合作造林合同和有关权属来源证明,如:原《林权证》、合同、协议、裁定书等有关凭证。 (二)审核登记 在进行林权登记时,要逐级认真审查《林权登记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审核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然后填写《林权登记表》。 1.省政府换发证书的审核。凡属省政府换发《林权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市(州)政府审核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 2.市(州)政府换发证书的审核。凡属市(州)政府换发《林权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报县(市、区)政府审核后,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 3.县(市、区)政府换发证书的审核。凡属县(市、区)政府换发《林权证》的单位,应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提出审定意见。集体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使用者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现场审核,报经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 (三)换发证书 发证机关依据《林权登记表》换(颁)发《林权证》,同时收回和注销原《林权证》。森林、林木所有权与林地所有权一致的,《林权证》一式一份发给林地所有者;森林、林木所有权与林地所有权分离的,按林权权利人的不同权利分别记载颁发《林权证》;国有林的《林权证》一式一份,发给国有林经营单位。这次发证后,各地要及时做好林权经常性变化的变更登记。今后,凡在规划的林业用地上进行的林木采伐,林地征占,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一切经营活动,都要出示《林权证》,无《林权证》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四)验收建档 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各种表、证填写规范、清楚;《林权证》的记载与实际相符,四至清楚,附图准确;《林权证》发放到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使用者满意;群众和基层组织对发放的《林权证》无异议。 (五)时间要求 各市、州、直管市用两年时间完成此项工作。即:2002年下半年全省铺开,2003年完成林权登记发证工作,2004年上半年扫尾,并组织检查验收。 三、《林权证》工本费及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 对自愿申请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林权勘测费(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2001]1998号)的精神,结合林权勘测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发。 四、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成立“湖北省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办公室”,其办公地点在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协调机构。 这次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依法办事,稳步推进,讲求实效,确保质量。在登记、换发《林权证》的过程中,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省林业局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则,使这项工作有章可循,少走弯路,不出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主动当好参谋,做好具体工作。各级水利、城建、交通、民政、国土资源、铁路等单位以及驻鄂部队,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