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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2]61号
【颁布时间】 2002-08-09
【实施时间】 2002-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7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全省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林权登记换发证书的机关、程序和时间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法定的林权登记换发证书的机关。根据我省情况,具体分工是:使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省属国有林业单位、省直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的《林权证》,由省人民政府换发;使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市州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市(州)属国有林业单位和市(州)直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林权证》,由市州人民政府换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所有者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县级自然保护区(点)、风景名胜区、县属国有林业单位、县直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林权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换发。这次林权登记换发的证书,一律使用国家林业局依法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权登记换发证书程序是:
  
  (一)提出申请
  
  林地所有权与森林、林木所有权统一的,由林地所有者提出申请;林地所有权与森林、林木所有权分离的,分别由林地所有者和森林、林木所有者按照不同的权利提出申请。对合作造林等方式形成林木共有的,由共有者推荐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并附合作造林合同和有关权属来源证明,如:原《林权证》、合同、协议、裁定书等有关凭证。
  
  (二)审核登记
  
  在进行林权登记时,要逐级认真审查《林权登记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审核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然后填写《林权登记表》。
  
  1.省政府换发证书的审核。凡属省政府换发《林权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市(州)政府审核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
  
  2.市(州)政府换发证书的审核。凡属市(州)政府换发《林权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报县(市、区)政府审核后,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
  
  3.县(市、区)政府换发证书的审核。凡属县(市、区)政府换发《林权证》的单位,应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提出审定意见。集体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使用者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现场审核,报经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
  
  (三)换发证书
  
  发证机关依据《林权登记表》换(颁)发《林权证》,同时收回和注销原《林权证》。森林、林木所有权与林地所有权一致的,《林权证》一式一份发给林地所有者;森林、林木所有权与林地所有权分离的,按林权权利人的不同权利分别记载颁发《林权证》;国有林的《林权证》一式一份,发给国有林经营单位。这次发证后,各地要及时做好林权经常性变化的变更登记。今后,凡在规划的林业用地上进行的林木采伐,林地征占,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一切经营活动,都要出示《林权证》,无《林权证》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四)验收建档
  
  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各种表、证填写规范、清楚;《林权证》的记载与实际相符,四至清楚,附图准确;《林权证》发放到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使用者满意;群众和基层组织对发放的《林权证》无异议。
  
  (五)时间要求
  
  各市、州、直管市用两年时间完成此项工作。即:2002年下半年全省铺开,2003年完成林权登记发证工作,2004年上半年扫尾,并组织检查验收。
  
  三、《林权证》工本费及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
  
  对自愿申请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林权勘测费(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2001]1998号)的精神,结合林权勘测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发。
  
  四、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成立“湖北省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办公室”,其办公地点在省林业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协调机构。
  
  这次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依法办事,稳步推进,讲求实效,确保质量。在登记、换发《林权证》的过程中,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省林业局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则,使这项工作有章可循,少走弯路,不出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主动当好参谋,做好具体工作。各级水利、城建、交通、民政、国土资源、铁路等单位以及驻鄂部队,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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