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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劳动部门要组织业务骨干成立再就业援助行动宣传小组,定期深入居民小区、工业区及闹市区提供现场咨询服务,宣传再就业政策,解答有关问题。 4.经贸、公安、劳动、卫生、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城管等部门要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和有关人士,成立创业咨询专家志愿团,定期举办专题讲座、现场咨询,为失业人员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四)生活保障援助 社保部门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救济金。民政部门要确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五)特困群体援助 1.重点援助对象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劳动部门应为其提供交通补助。 2.劳动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劳务机构,重点开发政府直接管理和支配的公益性劳动岗位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岗位,开展人力资源派遣业务,对重点援助对象进行就业托底安置。用人单位应向托底安置对象支付工资,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120%的,公益性劳务机构应按差额部分向托底安置对象支付补贴。公益性劳务机构向托底安置对象支付的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落实保障制度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定期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援助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领导,劳动主管,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再就业援助行动工作格局。 (二)落实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建立协商通气制度,形成推动再就业援助行动的整体合力。劳动部门要实行再就业援助行动目标责任制,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工作人员,切实把各项援助措施落到实处。对于因工作没有落实而引发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再就业援助行动的意义、内容和有关政策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援助行动、各方主动参与援助行动的良好氛围。要宣传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失业人员树立自强、自立、自信、自救的新型就业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