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济政办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7-26
【实施时间】 2002-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努力实现环境功能区稳定达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1号)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目标
  
  (一)到2005年,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15%,其中列为国家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市区(长清区除外)和章丘,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削减20%;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按功能区达标。
  
  (二)到2010年,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0%,其中市区(长清区除外)和章丘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5%;全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优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加强对能源的合理利用
  
  (一)加快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对现有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企业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大力发展技术含量高、能耗低、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高新技术项目。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调整电力结构,研究推广新型发电技术,提高火力发电的燃料使用效率。
  
  (二)积极推行环保型能源。利用国家“西气东输”的有利条件,积极做好天然气的引进工作,大力发展石油液化气;电力部门要做好城市电网的改造工作,以满足燃煤锅炉更换电锅炉的需要。鼓励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环保部门要在市区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市计委、经委等部门要制定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政策,促进清洁能源的使用。
  
  (三)逐步取缔淘汰小规模发电机组和燃煤小型锅炉、茶水炉、饮食服务大灶。市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范围不再新上10吨以下燃煤锅炉。到2003年底,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燃油纯凝汽发电机组;到2010年底,淘汰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除集中供热、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外的发电机组。对蒸发量1吨/小时(0.7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燃煤茶水炉和燃煤饮食服务大灶,章丘和长清建成区在2004年底前要全部取缔淘汰,平阴、济阳和商河建成区要在2006年底前全部取缔淘汰,改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市区(长清区除外)烟控区范围内要在2004年底前全部淘汰4吨/小时(2.8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
  
  三、加强对燃煤污染的防治
  
  (一)加强对煤炭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今后不再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2.5%的矿井。对已建成的含硫量大于2.5%的高硫小型煤矿(年产30万吨以下),应在2002年底前全部关闭;对现有含硫份大于2.5%的高硫中型煤矿(年产30-60万吨),要实行限产,到2005年仍未采取有效降硫措施或无法向经环保部门批准可以适当燃用高硫煤用户定点供应的,要实行关闭。新建含硫量大于1.5%或灰份大于15%的煤矿,要在2005年前逐步配套煤炭洗选设施。鼓励通过对煤炭实行气化、液化或添加固硫剂等措施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
  
  (二)进一步加大燃煤含硫量的控制力度。市区(长清区除外)内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8%、灰份大于20%的煤炭,10吨及以下锅炉所用燃煤必须集中配送。黄台火力发电厂8号炉烟气脱硫项目年底前要完成脱硫设备安装,7号炉烟气脱硫项目于2003年底前投入试运行。明湖、南郊、东新热电厂等单位的现有燃煤设施要于2002年底前全部完成烟气脱硫装置安装任务。容量在13.5万千瓦及以下的燃煤机组,必须在2005年前完成脱硫设施的补建工作。10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必须使用低硫煤;10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应使用低硫煤并建设脱硫设施。章丘市建成区燃煤含硫量控制指标于2005年前必须达到市区的控制水平。
  
  (三)严格控制燃煤电厂建设。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今后以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独立供电区域、工业性试验和新技术示范等名义建设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项目,需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要严格控制新建、扩建30万千瓦以下燃煤纯凝汽火电机组,所有新建、扩建燃煤火电机组(包括热电机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装置和主要大气污染物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热电厂建设要根据现状用热需求及预测用热需求合理布局,取缔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小锅炉。建设燃用煤矸石、煤泥等资源综合利用热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站)应与城市供热规划一致。
  
  四、加强对粉尘、扬尘和油烟污染的防治
  
  (一)加大建材行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今后不得新建、扩建机立窑生产线和直径小于2.5米的小型回转窑;绕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内所有水泥厂立窑生产线要于2002年底前全部关停。逐步关停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10万吨以下的立窑生产线,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石灰窑、采石厂和石子加工厂,年底前全部取缔。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