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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2]60号
【颁布时间】 2002-08-09
【实施时间】 2002-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重点查处旅行社低于成本经营,以虚假广告招徕游客,导游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索要小费以及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言行和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旅行社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普查,将一批低质旅行社退出市场,将一批政治、业务素质不合格的导游人员清理出队伍,并在全行业通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政府负责,明确责任。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各市(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各市(地)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和协调,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责任制,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机制。
  
  (二)部门协作,综合治理。全省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由省旅游局会同省经贸委、省纠风办、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和省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及中介机构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查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旅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财骗钱、从事色情活动的“陪游”和“伴游”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点)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私授私收回扣、制假售假和乱设摊点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开展对旅游车辆经营和运营中危及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技术监督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质量欺诈和强制检验的旅游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打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根据各自的分工,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督。要建立执法检查目标责任制,加大对旅游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旅游市场打假打非的高压态势。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采取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进行有效的行政监督;发动各行各业和游客、市民共同参与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四)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旅游城市作为主要的旅游目的地和重要的游客集散地,是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主战场,率先建立规范的旅游市场秩序是旅游城市义不容辞的责任。太原、大同两个优秀旅游城市要积极行动,用创优精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带动全省整治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
  
  (五)督促检查,狠抓落实。从2002年10月起国务院将责成国家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省人民政府也将组织力量分期分批地对重点旅游区进行督查。各市(地)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旅游市场整治工作抓紧部署,狠抓落实,并于2002年12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旅游局,由省旅游局汇总后报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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