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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格发[2002]179号
【颁布时间】 2002-08-09
【实施时间】 2002-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7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据调查,发现我省引黄灌区和引库灌区及县以下农业供水环节不少地方存在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并存在交了水费用不上水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加重了灌区群众的不合理负担,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群众反映较大。为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清理附加在农业用水价格中的各类乱加费乱收费行为,逐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各地应按照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的通知》(鲁价格发[2002]102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县以下供水管理状况,逐步把水价格核定延伸到行政村或者到户。通过合理确定农业用水价格或者水费标准,提高农业用水价格的透明度,逐步建立起统一调控、分级行政管理的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制度。
  
  二、改革水费计收方式。现行的“捆绑式”水费计收方式,掩盖了水价的透明度,并为乱加价、乱收费创造了条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通力协作,积极推进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革。各地应根据供水条件的改善情况,逐步实行计量到户,按用水量计收水费的方法。当前尚不具备条件的灌区,可暂实行按亩据实收取水费的计收方式,逐步过渡到计量到户,按水量计收水费的计收办法,但不允许简单地按人头均摊收取水费。
  
  三、整顿农业用水价格秩序。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进展情况,把水价从其他涉农收费中剥离出来。通过整顿农业用水价格,彻底取消不合理的加价和收费。特别是对农民交上水费用不上水的问题进行重点清理和整顿,农民不用水或用不上水的一律不得收取水费,已经收了的要认真做好清退工作。
  
  四、加强农业用水价格和监督检查。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对引黄灌区、引库(河、湖)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乱加价、乱收费、擅自提高水价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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