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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会[2002]113号
【颁布时间】 2002-08-09
【实施时间】 2002-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做好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沪财会[1988]134号),《关于执行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沪财会[1994]34号)以及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有关规定,为了继续做好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颁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凡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三十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并持有《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现职会计人员。
  
  二、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
  
  申请人从事财务会计工作须满三十年,即到发证年度的12月31日止,专业工作年限达到30周年。不足30周年的,待以后年度办理。
  
  对于会计人员中途离开会计工作而从事其他工作,其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第四条执行。申请人在开始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以前的工龄,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能作为财务会计工作年限计算。
  
  关于离、退休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问题按照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第九条及说明中第三条第五款执行。
  
  三、办证时间
  
  《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每年颁发一次,于每年八月份的最后二周内受理申请办证手续,逾时不再办理。
  
  四、办证程序
  
  申请人填写《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单位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集中送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同级财政管理部门(即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审核;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各主管局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集中送交市财政局所属上海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核。
  
  各财政管理部门(包括中心)审核后汇总填写《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一式二份,由中心核发统一的荣誉证书空白内页,各财政管理部门编号填写。
  
  各财政管理部门正确填写后,将加盖公章的《汇总表》及证书内页交中心集中在照片骑缝处加盖上海市财政局钢印后验发。
  
  五、证书填写
  
  证书内页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申请人姓名,日期填发证当年12月,编号为:沪核发会荣字第XXX——XXXXX号。其中“第XXX”为我局按各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编号(详见附件),“——XXXXX号”按各财政部门所辖范围内的申请人连续编号,并将编号填写在《汇总表》荣誉证书编号栏内。
  
  六、其他事项
  
  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发证工作。有关发证的原则和其他问题,仍按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及其说明办理。《申请表》和《汇总表》由各财政部门自行复印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1.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略)
  
  2.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说明(略)
  
  3.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编号(略)
  
  4.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略)
  
  5.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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