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2]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属于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或要求到政府重点建设工程、重点企业、重点科研项目及重点加强部门就业,以及要求到基层单位、特殊岗位及边远地区就业的,可以在一年之内调整就业单位。要求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为其办理调出手续。新接收单位应填写《广州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审批表》(见附件),按照调入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办理毕业生的调入手续。由广州市外调整到广州,以及在广州市范围内跨区、县级市和跨市直部门调整的,由市人事局审批;在区、县级市和市直部门内调整的由区、县级市人事局和市直单位人事部门审批。经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调整前后的见习期合并计算。 二、鼓励我市生源毕业生到市外就业。对主动到市外就业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和档案可转至工作单位所在地,也可留在广州。留在广州的,由市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协助其办理落户手续,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附件:《广州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审批表》 广州市人事局 二OO二年八月九日 附件: 广州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审批表 ┌──────┬─────┬────┬────┬─────┬────┬─────┬────┐ │姓名││性别││毕业学校││毕业时间││ ├──────┼─────┼────┼────┼─────┼────┼─────┼────┤ │专业││学历││学位││培养形式││ ├──────┼─────┴────┴────┼─────┼────┴─────┴────┤ │入学前户口所││现在户口所││ │在地││在地││ ├──────┼───────────────┴─────┴───────────────┤ │调整理由││ ├──────┼───────────────┬─────┬───────────────┤ │原单位意见││原主管部门││ │││意见││ ├──────┼─────┬─────────┼─────┼───────────────┤ │现接收单位情│单位名称││单位性质││ │况├─────┼─────────┼─────┼───────────────┤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 ││入户地址││ ├──────┼─────┴─────────┬─────┬───────────────┤ │现接收单位意││原主管部门││ │见││意见││ ├──────┼───────────────┴─────┴───────────────┤ │政府人事部门││ │审批意见││ └──────┴─────────────────────────────────────┘ 说明:1、本表一式二份,政府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名留存一份; 2、培养方式指并轨、定向、委培; 3、跨地、市、县(区)调整的,审批意见栏须有原接收单位所在地市县(区)人事局意见; 4、单位性质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