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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费372号
【颁布时间】 2002-07-25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7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金银珠宝饰品检测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科学技术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分析测试中心申请黄金珠宝首饰、材料的检测、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悉。鉴于金银珠宝饰品检测鉴定的性质发生变化,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金银珠宝饰品检测鉴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XRF无损法(GB/T18043-2000)65元/件
  
  XRF无损法 (GB/T18043-2000)65元/件
  
  XRT无损法(GB/T18043-2000)65元/件
  
  定量分析化学法GB11066-1989100元/元素
  
  出具鉴定证书大批量20元/件
  
  少量40元/件
  
  单件60元/件
  
  二、金银珠宝饰品检测鉴定和收费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由生产、经营企业或消费者自愿委托,并根据检测鉴定的内容、方法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定书面协议,协议中的收费条款应载明收费方式、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金额及支付时限等。
  
  三、对金银珠宝饰品质量不得进行强制性的收费检验,任何部门和单位对生产、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均不得向企业收费;同时,不得对金银珠宝饰品质量进行定期检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生产、经营金银珠宝饰品的企业送检;不得要求对外埠进入本地区的金银珠宝饰品质量实行报验。
  
  四、此收费标准从2002年8月1日起试行一年,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收费资金管理应严格按闽财综(2002)14号文件规定执行,并自愿接受物价、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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