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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转制省属科研机构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具体办法另定。 (七)原设在省属科研机构中,经国家或省确认的技术认证和质量、计量监督检验机构、分析测试机构等,需要保留作为事业单位的,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审核后,由省委编办审批。 (八)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省属科研机构,要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进行改空,按照新的机制和管理制度运行,承担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任务,按可关规定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提高面向市场服务的能力,最终买现经营管理的社会化;主管部门要转受管理方式,更直接领导为通过参加机构理事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九)省财政对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省后科研机构加大投入力度。 (十)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省属科研机构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其年度经费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 (十一)进入高等学校的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其事业经费由省财政按同类高等学校经费标准予以核拨。 (十二)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其职工养老保险仍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政策。今后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二)按照国家和省的改革精神,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制定本单位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方案中涉及的编制按照《关于科研事业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规定办理。改革方案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编办、省改重开放办、省财政厅、雀人事厅等着时司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科研机构改直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市、县政府所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参照不意见,制定适合各地情况的改革方案。 本意见中,除特指适用于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条款外,其他的条款均适用于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