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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渝新出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7-25
【实施时间】 2002-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市场行政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局):

  
  面对入世,在出版物市场准入方面,根据出版物分销服务逐步放开的承诺和先内后外的原则,我国政府做出了以下承诺:3年内逐步放开书报刊的分销服务。加入WTO1年后,外国服务提供者可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和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武汉等8个城市设立中外合资的书报刊零售企业。其中在北京和上海,零售企业不超过4家,其余地区不超过2家,在北京设立的零售企业中的2家可在市内设分店。加入2年后,开放所有的省会城市及重庆市和宁波市,并允许外资对零售企业控股。加入3年后,取消对外资从事书报刊分销服务企业在地域、数量、股权及企业设立形式方面的限制。加入5年内,超过30家分店的书报刊连销企业不允许外资控股。在音像和娱乐软件分销服务方面,我国政府承诺,在不损害我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情况下,加入时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方伙伴设立合作企业,从事音像制品和娱乐软件的分销。为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出版物市场,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我国政府的有关承诺,在我市书报刊分销业务没有放开之前,特作出以下暂行规定。
  
  一、未经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企业不得从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业务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不得从事或间接从事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业务。
  
  二、具备书报刊批发许可的经营单位在我市新设立全市性的出版物连锁销售组织,应经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报经重庆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在我市设立全国性的出版物连锁销售组织,须经重庆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报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应经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三、我局按照中宣部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根据我市出版物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正在制定我市出版物市场销售网点设置规划。在该规划未正式出台前,原则上不再新批设书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的集中交易市场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参加出版物零售经营。
  
  申请设立书刊零售超市、书城或经营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出版物经营单位,须经当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重庆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布局规划进行审查批准。
  
  四、进一步完善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制度。各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经营单位,审批部门应于十五日内报我局备案。
  
  五、非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得开办“网上书店”或进行互联网上出版物的购销活动。开办网上书店的单位必须是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并根据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报原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网上出版物的购销活动。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网上书店备案登记后十五日内,将有关登记项目报市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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