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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7-25
【实施时间】 2002-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建立各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管理中心年终编制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加强同级审计监督,实施年度审计制度。通过加强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的审计,严格监督财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管理效益。管理中心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审计。审计部门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要制度化,管理中心负责人离任时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
  
  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建立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制度。要通过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定期向职工发放对账单、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系统等方式,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要依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丰富信息披露内容,规范年度公报制度,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透明度。管理中心要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以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六、加强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入的合法权益
  
  省政府已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为组长、副秘书长为副组长,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编委办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省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领导小组的具体日常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各市贯彻《条例》的指导和监督。
  
  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工作的领导,要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确保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要建立住房公积金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有关责任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据管理职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管理中心负责人和违规办理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解聘,并不得在住房公积金相关单位重新聘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要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严禁借机构调整之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
  
  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和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认真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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