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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事厅
【发文字号】 粤人发[2002]170号
【颁布时间】 2002-07-25
【实施时间】 2002-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7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粤各厅(局)级单位: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2002]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有的放矢地做好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人才资源开发利用、配置的一项战略性工作任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市、县人事局和各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人要以江泽民“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毕业生结构性过剩、部分人就业观念不合时宜、部分用人单位盲目追求高学历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学校调整培养专业和层次结构以满足毕业生继续学习、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用人单位树立唯才是用和适才适用思想的紧迫性,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毕业生就业率,满足毕业生提高学历学习或继续选修适用专业的需求,尽量减少毕业生待业率。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大人才市场建设力度,强化人才服务中心和人才市场的中介服务功能,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单位,下同)提供包括人事代理在内的各种相关的社会化服务;要坚决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严格跨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会的审批和监管;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毕业生供求信息发布工作,为毕业生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提供信息服务,逐步建立起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三、各地方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及毕业生准入条件和办事程序聘(录)用毕业生。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凭增人计划到省人事厅办理聘(录)手续(附件l、2、3)。
  
  四、要按照省九次党代会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决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工作。对广州、深圳和珠三角地区生源的毕业生主动到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和档案可转到工作地区,也可放在原籍,由工作单位或原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协助其办理落户手续,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提供包括存放档案在内的人事代理服务。
  
  附件:1、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办事程序
  
  2、广东省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审批表
  
  3、2002年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聘(录)用非广州生源应届毕业生入户准入条件
  
  
广东省人事厅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办事程序
  
  一、聘用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一)聘用单位(指有人事户头的单位,下同)提交:
  
  1、聘用毕业生函件一份(由有人事户头的单位向省人事厅申报,函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下同);
  
  2、《广东省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下同);
  
  3、《增人计划卡》;
  
  4、毕业证书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二)省人事厅办复:
  
  1、同意或不同意聘用毕业生的复函;
  
  2、退回《广东省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审批表》一份给申报单位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一份留省人事厅存查;
  
  3、《增人计划卡》(同意聘用的加盖人才管理开发处印章,凭一加盖印章的《增人计划卡》去核发工资,反之不加盖印章)。
  
  二、聘用大专和中专毕业生
  
  (一)聘用单位提交:
  
  1、聘用毕业生函件一份;
  
  2、《广东省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
  
  3、《增人计划卡》;
  
  4、聘用中专生须附送盖有学校公章的中专生招生录取名册复件一份;
  
  5、可毕业证书原件,核对后当场退还。
  
  (二)省人事厅办复:
  
  1、同意或不同意聘用毕业生的复函;
  
  2、退回《广东省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审批表》一份给申请单位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一份留省人事厅存查;
  
  3、《增人计划卡》(同意聘用的加盖人才管理开发处印章凭加盖印章的《增人计划卡》去核发工资,反之不加盖印章);
  
  4、发给同意聘用中专毕业生《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
  
  5、发给同意聘用中专毕业生普通人员入户指标卡。
  
  附件2:
  
  广东省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审批表
  
  姓名:
  
  接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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