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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25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接上页]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变更或者撤销应当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专职消防队的经费由组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列支。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应当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法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和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教育培训和训练备战制度,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并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其他有组织的火灾扑救工作。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以及专(兼)职消防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责任区内的单位制订灭火预案,进行灭火技术和战术演练。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对消防安全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标志。
  
  经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由产权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其经营者负责。
  
  公众聚集场所、货场、仓库、商品批发市场等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在七日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在十五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对承担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负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图纸、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工程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防火条件发生改变的,应当向原验收的公安消防机构重新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并在验收后五日内出具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从事安装、维修和检验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安装、维修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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