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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审核范围 凡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关闭破产项目计划,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在湘企业、中央下放企业以及省属企业。 三、审核内容 1、基本数据审核内容: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离退休人数、伤残职工人数、混岗职工人数、集体职工人数、集体退休人数,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公用设施移交人数,企业工资总额、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企业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外费用(省政府规定项目),企业拖欠职工劳动性债务。 2、关闭破产费用审核内容:对执行中办发(2000)11号、国阅(1999)33号和国发(2002)7号文件的关闭破产企业,其人员安置经费和社会保险预留费用测算标准,按《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0)63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进行审核。对列入全国关闭破产项目计划的地方企业,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四、审核程序 1、企业向国家上报关闭破产预案前,应将职工安置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企业上报的职工安置方案后,应对方案中的有关内容及相关费用逐项审核,并在接到方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根据审核内容和有关政策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应逐项填写《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附后)。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签署审核结果。凡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不完善、经费不落实的企业,不能进入破产程序。 3、审核工作完成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给企业,并将《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上报省人民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劳动保障部。 4、列入全国关闭破产计划项目的市属企业,由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将《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上报省厅,由省厅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劳动保障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