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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地税征[2002]23号
【颁布时间】 2002-07-25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7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等发票票样的通知[失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省局票证装备分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根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申请,决定增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等发票票样,具体事项如下:
  
  一、增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附件1),适用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为手工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成品规格160×100mm,发票代码0833;增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附件2),适用于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为电脑版、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成品规格215×85mm,发票代码0834;增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业务保险费专用发票”(附件3),适用于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电脑版,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成品规格210×140mm,发票代码0835。
  
  二、以上三种发票由省局直征分局或各设区市地税局印制,并套印各自发票监制章,有关地税机关要做好发票的印制、发售、缴销等管理工作。
  
  三、以上三种发票从二00二年八月一日开始启用。
  
  附件: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略)
  
  2、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略)
  
  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业务保险费专用发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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