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粤建办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8-08
【实施时间】 2002-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报告及调查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报告及调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00二年八月八日

  
  
广东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报告及调查办法

  
  一、为了保证在我省范围内工程建设等重大事故发生后得到迅速妥善处理,按照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并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倒塌、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
  
  (二)市政设施、房屋倒塌、燃气、游乐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内的设施毁坏;
  
  (三)游乐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内安全管理失当。
  
  三、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由一级高至低顺至):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两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四、厅机关处室或个人接到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应立即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向厅分管领导和厅长报告;一、二、三级重大事故由办公室同时向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及建设部报告。
  
  五、发生一、二级重大事故,应立即组成省建设厅调查组,由厅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处室领导和人员参加。同时提出调查方案报省人民政府。
  
  六、发生三级重大事故,由有关处室组成调查组,协助当地政府及建设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发生四级重大事故,有关处室负责联系跟踪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八、重大事故发生后,如事故状态由低向高转变时,应随时按事故级别的要求处理。
  
  九、各有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组成厅重大事故调查组。
  
  (一)属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工程的,由建筑管理处牵头,勘察设计处协助;
  
  (二)属市政工程的,由城乡建设处牵头,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处协助;
  
  (三)属燃气、游乐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由城乡建设处负责,有关处室协助;
  
  (四)属危房、旧房的,由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牵头,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处协助;
  
  (五)属其他专业工程建设发生的重大事故,如需要省建设厅配合有关专业厅局进行调查处理的,由基本建设处、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处协助;
  
  (六)其他处室及直属单位要积极协助。
  
  十、厅调查组赴事故现场调查,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在到达事故现场后二十四小时内写出现场的基本情况报告,经厅长审批后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及建设部。
  
  基本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二)做好如下调查工作:
  
  1.组织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十一、本办法有关内容与国家、省新制定的规定不符的,以国家、省的规定为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