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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02]78号
【颁布时间】 2002-08-08
【实施时间】 2002-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意见

[接上页]

  (十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需申请开户银行帐户的,可凭《宁波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副本)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后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如暂不具备财务管理条件的,应由所在街道(乡镇)或委托有关专业机构代理其财务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非正规就业的管理和监督
  
  (十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非正规就业劳动协议书》,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协议文本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订。
  
  (十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存续时间一般为3年,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证书,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存续期间经营服务较好并已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应鼓励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备转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应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办理注册登记后,既定的3年扶持政策不变,可继续享受到期满。
  
  (十九)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当在规定的从业范围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新增或变更从业项目时,按规定程序补办有关手续。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由所在街道(乡镇)汇总后,定期分别报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和主管税务部门。
  
  四、营造发展非正规就业的良好环境
  
  (二十)促进非正规就业,有利于困难群体的就业,有利于城市管理等公益性事业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开展非正规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劳动、财政、税务、质监、工商、公安、建设、民政、城管、环保、卫生、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配合和服务,确保非正规就业工作顺利、健康地发展。
  
  (二十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政策的拟定、协调。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发证。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指导工作。各街道(乡镇)具体承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二)街道(乡镇)和社区要从实际出发,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辟一定的劳动场地,努力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合作创业创造条件。
  
  (二十三)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与救助机构应积极组织辖区内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凡由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与救助机构组织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或推荐介绍失业人员就业的,每组织、推荐介绍1人,且实际从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给予1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经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确认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季核发,所需经费在市用工补助专项资金中列支。职业介绍补贴费的发放,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虚报冒领职业介绍补贴费用的机构要追究领导责任。职业介绍补贴只能用于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与救助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十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市场竞争和创业能力。
  
  (二十五)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组织一支帮助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志愿者队伍,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适应能力。
  
  (二十六)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本意见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六区,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市、区财政体制建立,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开展非正规就业的办法和政策措施。
  
  (二十七)本意见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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