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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44号
【颁布时间】 2002-08-08
【实施时间】 2002-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工作的通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政务信息是领导了解形势,掌握动态的重要渠道,也是各级、各部门向上反映情况的重要窗口。向国务院办公厅(以下简称国办)上报信息,是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必须认真履行,提供及时、准确、高质量的政务信息。为了加强我省报送国办政务信息工作,不断提高上报信息的质量,更好地发挥各级、各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动态及经验和问题。
  
  (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我省视察时关注的重要工作及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山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存在的困难,需请求国家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帮助和支持的问题。
  
  (四)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内部参考》和互联网等媒体上反映山西问题的解决情况。
  
  (五)重大的社会动态和重要的社情民意、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以上事件的发生、发现、进展、处理措施和原因、结果等情况。
  
  (六)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以及社会上反映的重点、难点及热点问题。
  
  二、投送程序
  
  各级、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上报国办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报送信息工作责任制,要有专人负责。各级领导要严格审核把关,切实负起责任。
  
  省内各级、各部门(直报点除外)上报国办政务信息,原则上先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督查处审核,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反映山西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及反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的信息,要报告省人民政府领导。
  
  市(地)、部门拟上报国办的重要信息要由主要领导审签。对于重要社会动态如突发性事件等信息的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信息报送情况,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定期考核,年底进行总结,好的奖励,差的批评。
  
  加强直报点工作。2002年国办确定我省的太原、吕梁、晋中、长治四市(地)为信息直报点。四市(地)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制,使上报工作有领导把关、专人负责。有关具体工作责任,按国办有关规定执行。
  
  三、投送质量要求
  
  上报国办信息,要有一定的数量,但更要讲究质量。各级、各部门要从领导需要知道的、需要领导知道的角度入手,以质量为中心组织上报国办信息。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应当力求准确。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当迅速报送并续报发展情况。
  
  (四)实事求是、喜忧兼报,防止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与时俱进,突出新意。要反映出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七)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深度,透过事物现象,揭示事物本质,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八)要加强综合和调研,上报信息要有高度、深度和广度。
  
  (九)紧紧抓住山西省情特点,多上报有区域特色和与中心工作结合紧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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