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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建设厅、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建城字[2002]23号
【颁布时间】 2002-07-25
【实施时间】 2002-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建设厅、物价局关于加快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公用)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计价格[2002]51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城市供水企业要抓紧进行体制改革,尽快完善主、辅业分离,把从事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减少到合理的程度,降低成本,以满足水价改革的要求。
  
  二、各地要加快供水计量仪表的安装工作,做到查表到户。为降低因查表到户而增加的成本,希望各地要积极采用先进的计量仪表如:IC卡、TM卡等智能仪表。已安装先进用水计量仪表的用水户,可先行进行水价改革,实行按阶梯式水价或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新建房屋所安装的先进计量仪表的费用可计入房屋造价,由产权人承担;旧有房屋计量仪表的更换、正常使用损坏的费用,原则上由供水企业承担;非正常使用损坏的更换、维修费用,由用户负责。
  
  三、供水企业更换计量仪表及维护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及价格。计量仪表更新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新建房屋供水计量仪表必须安装在楼道间的管廊内;原有也应逐步移到楼梯间。
  
  五、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地级市将于2003年底完成,县级市(县)将于2005年底完成。
  
  六、为把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做得扎实稳妥,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将于今年下半年在我省开展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试点工作。请各地根据水价改革的成熟条件积极做好申报工作。我厅将与省物价局对上报城市进行挑选,对于具备条件的作为首批水价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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