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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监察局等8部门关于《宁波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八日 宁波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市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会议精神,全面部署我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房地产、规划、土地、广告管理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查处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坑害消费者行为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使全市房地产市场更加规范、健康发展。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目标是:房地产市场管理得到加强,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法制意识显著提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受到惩处。 二、整顿和规范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广告、中介和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市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等问题。 三、整顿和规范内容 (一)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重点: 1.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土地条件和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利用土地; 3.逾越规定审批程序开发房地产项目或不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 4.无证开发或越级开发; 5.发生质量问题不认真处理,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不按保证书承诺承担保修责任。 (二)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重点: 6.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商品房,不按批准范围预(销)售商品房以及违规收取订金、预收款; 7.一房多售,假按揭等坑害消费者的欺骗行为; 8.在售房中不按规定悬挂有关证照、不明示有关文件资料的不规范行为; 9.面积计算弄虚作假,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对出现的房屋面积差异纠纷,不按规定进行处理; 10.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以及越权定价、擅自提价。 (三)依法查处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重点: 11.未申领营业执照、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12.为权属不清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或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 13.中介服务机构或中介从业人员参与投机以及违规炒卖预购商品房; 14.利用假信息或假冒房主骗取“中介费”,“吃差价”; 15.代理机构加价代理预(销)售商品房; 16.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17.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注册证、资质证、资格证; 18.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 (四)依法查处虚假和不规范广告行为。查处重点: 19.不具备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 20.盗用其他项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 21.发布虚假广告或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承诺与实际不符或无法兑现; 22.广告内容不规范,包括未按规定刊登预售许可证号或刊登虚假预售许可证号,使用禁止的广告用语,未按规定要求明示价格、面积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五)依法查处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重点: 2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按规定使用示范文本,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4.合同中未包含法律法规规定内容; 25.隐瞒事实真相,误导购房者,签订有损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26.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