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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司法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司法局: 为促进我区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律师服务水平,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机构、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现将我区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履行服务时应事先向当事人说明服务收费数额,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行业规范进行执业。 二、调整后的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仍采用分段计费,扣减底数的办法执行,具体见附件。 三、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时,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切实履行服务内容,严禁超标准和自立名目乱收费。执收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后方可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接受价格、司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下达统一规定,从其规定。各律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文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15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100—5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在规定标准3倍以内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二、代写法律文书 1、代写诉讼文书150元/件以内;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100元—20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书,可以在规定标准3倍以内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察阶段500元—2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元—4000元/件; 3、一审案件1500元—5000元/件;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4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5、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收费; 6、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2000—6000元/件; 7、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60%收费。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规定标准2倍以内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四、代理民事(含商事、经济)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500元—4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协商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的收取手续费500--800元 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5% 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4% 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3% 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2%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1% 1000万元以上部分0.5%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的50%收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规定标准2倍以内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五、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500元—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行政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六、代理仲裁案件 按照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七、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1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不同类别的专项法律业务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八、担任法律顾问 担任法律顾问协商收费。 九、其他 1、律师代理申诉、再审和执行法律事务按照上述案件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收费。 2、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 3、本文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