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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07-25
【实施时间】 2002-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厅等4部门关于认真解决当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严格执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退休审批权限的政策,纠正一些地方随意降低退休条件、放宽适用范围、越权违规审批退休的问题。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地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必须由地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出具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于:煤炭、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山资源枯竭实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市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中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是:正常退休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和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三)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严禁越权审批。凡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部门和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职工退休而增加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按照“谁审批,谁负担”的原则,由同级政府承担。
  
  四、认真做好检查整改工作
  
  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检查,并制定整改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规范操作,坚决纠正执行政策不严等违规行为。省上相关部门应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检查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省劳动保障厅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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