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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7-25
【实施时间】 2002-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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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进一步抓好综治难点工作。流动人口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铁路护路治安联防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体系,加强流出、流入地的配合。要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重点抓好对出租房屋等流动人口落脚点的管理,加大对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娱乐场所、旅馆和旅游景点的清查力度,打击流窜犯罪。依法保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监狱、劳教场所要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要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时的衔接工作,做到不漏管、不失控。广开就业渠道,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对管制、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要建立考察监督制度,切实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大力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开设法制课,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职责。要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规范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要做好闲散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铁路护路治安联防工作,及时整治铁路沿线的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区段,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六)努力强化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教育,把学法、用法、守法作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水平。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
  
  三、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社会治安的局面
  
  各级党委、政府要广泛动员,建立起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大力褒奖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弘扬社会正气。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政府,协调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要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好“管好自家的人,看好自家的门,办好自家的事”。
  
  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觉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认真做好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必要的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建立健全“综治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考核奖惩办法,真正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晋级、晋职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时,须征求所在地区、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严格执行省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规定,对因领导工作不力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地方、部门及单位,要严肃查处,坚决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综治机构和综治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综治机构的领导力量,精心选配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熟悉、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中去。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定》(皖发[2001]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干部,确保综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多层次的培训,使全省综治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有较大提高。
  
  要建立和完善以乡镇(街道)党委、村(居委会、社区)党支部为核心,村(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治保会、调解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乡镇(街道)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综治组织为骨干,辅之以联防、保安力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网络。
  
  建立和完善综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坚持从实际出发,多渠道地筹集群防群治所需的经费,除政府财政适当安排支出外,城市应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农村村级群防群治经费可纳入村民“一事一议”予以解决。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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