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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价[2002]414号
【颁布时间】 2002-07-25
【实施时间】 200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驻渝部队及厂矿医院:

  
  为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的透明度,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我市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医院内部价格管理机构。各医疗机构必须成立由院领导牵头、价格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各职能科室组成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小组。县级以上(含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明确价格管理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三级甲等医院必须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县级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应明确价格管理责任部门和价格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及相关制度。各医疗机构应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价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岗位责任制、奖惩制,建立审核、复查、监督的院科两级质控制度。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制度,完善费用查询系统。
  
  三、强化价格监控管理。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逐步取消各医技、临床科室的划价权,杜绝人为乱划价、乱收费。严格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不合理检查等不良现象,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
  
  四、建立医药价格咨询服务台。县级以上(含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在诊疗时间内,在门诊部设立价格咨询服务台,专人负责本院药品、医疗价格的咨询解答和院内价格自律等事项。其它医疗机构也要明确相应部门负责本院药品、医疗价格的咨询解答和院内价格自律等事项。
  
  五、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县级以上(含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实行住院病人医药费用一日清单制,对住院病人当天发生的医、药费用应按明细项目(包括药品、医疗和一次性医卫材料费,药品费要标明每一种药品的规格、数量和单价)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清单须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认可,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县级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也应实行医药费用一日清单制。
  
  六、提高门诊病人药品处方和治疗费用透明度。医生开具药品处方、治疗项目必须字迹工整、书写规范,患者能清楚识别。各医疗机构对门诊病人收取药品、治疗费时应分别标明各种药品、治疗项目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七、凡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经市物价、卫生部门审验(审定)后,其医疗服务价格下浮5%,并向社会公布。
  
  八、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对市级医疗机构、驻渝部队及100张病床以上厂矿医院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对县级医疗机构及100张病床以下厂矿医院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不合格的医疗机构的情况报市物价局、卫生局。
  
  九、本通知从2002年8月15日起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卫生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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