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公告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评审委员会已做出异议无效决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财政应将奖励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1986年3月8日发布的《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大政发(1986)6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