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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办发[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07-25
【实施时间】 2002-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区对台宣传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六)在台湾建立宣传阵地。有条件的可以非官方名义在台湾岛内租购有广泛读者的报刊版面或电台、电视台的时段,作为在岛内宣传我区和我对台方针政策的前沿阵地。自治区党委对外宣传办公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广西日报社和自治区党委台湾工作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台湾新闻媒体来我区的采访工作,开辟固定的宣传入岛渠道。
  
  四、认真做好台湾问题的对外宣传,扩大对国际舆论的影响
  
  (一)统筹规划对台宣传与涉台外宣,加强对驻外单位涉台宣传的指导。各级外宣办和台办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涉台外宣工作。要合作制作一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针对性强的高质量的涉台外宣品,供中央和我区驻外机构使用。
  
  (二)对外新闻宣传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涉台外宣力度,增强宣传的实效。进一步加强与外国主流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发表有关我对台政策和我区情况的稿件或信息。
  
  (三)我区驻外机构要做好所驻国家或地区政府、议会、媒体等各界的工作,有针对性地主动介绍我对台方针政策,揭露和批判台湾当局的分裂行径。同时,要加强同自治区党委台湾工作办公室、自治区党委对外宣传办公室的联系,建立信息管道,及时反馈所在国家或地区各界人士的意见,为各级台办、外宣办开展有针对性的对台外宣工作提供参考。
  
  (四)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加强与各国华人、华侨的联系,求同存异,推动全球华人、华侨反独促统活动。要借各国华人、华侨来我区参观访问之机,进行涉台问题宣传。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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