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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价费[2002]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8-08
【实施时间】 2002-08-0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78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各地、州、市、矿(厂、场)区物价处(局)、司法局(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的上涨,律师服务成本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加之律师服务机构已完全转变成自收自支的中介服务机构,1993年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已无法适应当前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律师服务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下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1997]286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精神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对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咨询及代书
  
  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办理刑事案件
  
  一审案件:整个案件过程200-5000元/件;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参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曾办一审又办二审案件的可参照一审案件收费减半收取。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收取。
  
  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担任辩护人的标准酌减收费。
  
  三、代理民事、经济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500-5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经济案件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甘肃版)-本文与正式文件具同等效力-2002第10期总第58期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50000元以下的5%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3%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2%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1%
  
  1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部分0.51%
  
  10000001元上的0.3%
  
  四、代理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收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200-2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五、劳动争议仲裁案:每件收费200-2000元;涉及财产的比照民事案件酌减收费。
  
  六、担任法律顾问及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七、其它:
  
  1、对于上述收费中属于协商确定的收费项目,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参考标准,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2、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异地(外省)办案所需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
  
  3、其他未尽事宜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八、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收费许可证》制度,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上述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自觉接受物价、司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收费标准为暂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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