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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70号
【颁布时间】 2002-07-24
【实施时间】 2002-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6)对依法取缔和关闭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电信行政管理部门,由电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商立即停止接入服务。对逾期仍不停止接人服务的,由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条从严处罚。
  
  2.重新审核登记的标准和要求:
  
  (1)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
  
  (2)与中小学校校门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3)必须使用经省通信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许可的ISP通信运营企业提供的专线及其他接入方式(不允许使用拨号方式),与公共信息网联网;
  
  (4)与公共信息网联网的电脑数量,县为20台以上,营业面积40平方米以上;地级市为30台以上,营业面积60平方米以上;西安市城六区为60台以上,营业面积120平方米以上,每台电脑占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5)入口处须标明营业时间和设立“消费者不得玩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法定节假日8时至20时以外的时间不得进入(无监护人陪伴的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警示牌;
  
  (6)配备一定数量的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
  
  (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8)有相应的设备安全、网络安全措施及管理人员,并实行从业者资格审查,消费者入场登记及场地巡查制度。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15日—10月10日)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作战,形成合力,确保此次“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实效。对治理中的重点、难点和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热点问题,集中研究,专门解决。把群众是否满意、家长是否放心,作为检查和衡量这次专项治理行动成效的重要标准。同时,要抓好网络文化市场的长效管理,随时进行复查,严防互联网有害信息传播及未成年人违规进入,非法经营等现象的回潮。
  
  9月中下旬,各地对当地的整治情况进行自查,10月上旬,省政府将组织各行政职能部门组成检查验收工作组,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验收。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行动消极迟缓,工作不力,未如期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省文化厅
  
   省公安厅
  
   省通信管理局
  
   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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