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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和验收由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会同市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共同组织。 第十八条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办理中止或撤销手续;未使用完的经费应全部退还经费下达单位。 中途停止而又不及时上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除应将下达经费退还给经费下达单位,并应按合同约定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第八章 成果的归档和登记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成果上报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上报。 第二十一条 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各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及时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予公布。公布后在规定期限内若无异议,则可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九章 成果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省部级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及其他奖励,但应在申报前报告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可根据成果的具体情况出具有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 申报国家、省部级和市级科技进步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按国家、省部级和市级科技进步奖奖励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奖。 第十章 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 执行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属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共有。 第二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国家宝贵的财富和资源,应积极开发这批资源,提高它们的效益,充分发挥其作用。研究成果提出的决策方案、政策建议、实施措施、预警报告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结果,凡对国家、部门和地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将会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努力,推广其应用。成果完成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在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将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深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