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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7-24
【实施时间】 2002-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接上页]

  (七)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省财政因体制调整集中的财力,依据财政部转移支付公式,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对经济欠发达县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各地得到的转移支付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需要。
  
  三、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配套措施
  
  1、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按照中央规定,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撤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和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具体办法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
  
  2、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出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改革后按中央有关规定,由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级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
  
  3、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或降低基数、混库等行为,一经查出,相应扣减省对所在市、州的基数返还。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市州以后年度的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的数额,省财政相应扣减对该市、州的基数返还或调增该市、州的基数上解。
  
  4、各市、州要相应调整和完善所辖县(市、区)的财政管理体制。一是建立规范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按属地征收原则实行比例分享,根据不同税种的性质划分并确定分享比例。二是确保基层政权运转的基本需要。市、州对县(市、区)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的确定,要考虑县(市、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和基层政权运转的基本需要,合理测算各级标准支出,据此确定收入划分改革方案。三是分类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县(市、区)制定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时,要结合目前各地正在全力推进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潜力、财政收支规模、人均财力水平、乡(镇)人口等因素,划分不同类型,分别实行不同的财政管理体制,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缓解乡(镇)财政的困难。
  
  四、实施时间
  
  本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按决定确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和地方各级国库。有关基数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具体的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另行分别制定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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