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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2]195号
【颁布时间】 2002-07-24
【实施时间】 2002-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一条 被投诉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被投诉人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整改期限内,按整改要求及时纠正的;
  
  (二)检举他人滥用职权、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 被投诉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不追究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被投诉人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致使被投诉人无法正确执行的;
  
  (三)有其他免于追究责任情节的。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干扰、阻碍调查或对举报单位、个人打击报复的;
  
  (二)拒绝或故意拖延退还、上缴违规所得财物的;
  
  (三)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四条 有关处理结果纳入该部门年度队伍建设评估及个人年终考核,作为个人考核定等和干部使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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