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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被投诉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被投诉人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整改期限内,按整改要求及时纠正的; (二)检举他人滥用职权、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 被投诉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不追究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被投诉人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致使被投诉人无法正确执行的; (三)有其他免于追究责任情节的。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干扰、阻碍调查或对举报单位、个人打击报复的; (二)拒绝或故意拖延退还、上缴违规所得财物的; (三)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四条 有关处理结果纳入该部门年度队伍建设评估及个人年终考核,作为个人考核定等和干部使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