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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02]213号
【颁布时间】 2002-08-07
【实施时间】 2002-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9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关于共同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北京市商业银行应重视对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工作,要为纳税人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树立市民银行的良好形象。要在各支行营业网点进行宣传,遇到问题要耐心为客户进行解释,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与相关的税务部门取得联系。要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管理,完税证的领取、打印、发放和保管要有专人负责,并视同重要会计凭证进行管理。商业银行各支行要以代理此项业务为契机,进一步扩大影响力和知名度,同时加强与各级税务机关更广泛、深入的联系与合作。
  
  (四)有关贯彻落实协议的若干具体问题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商业银行将在我市东城、西城、崇文和宣武四城区实施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涉及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通州、顺义、密云、怀柔、平谷、房山、大兴、昌平和延庆十四个区县的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将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共同实施(另行发文),鉴于燕山、西站和开发区分局实际负责征管的个体工商户数量很少,因此在上述三个地区范围内暂不开通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
  
  2.实行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的人体工商户范围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国税[1996]147号)中所明确的个体工商户税收范围确定。涉及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方法和征管方式仍按照现行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商业银行将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为确保该系统的顺利开通使用,有关区国家税务局和区商业银行应自文到之日起至8月31日共同研究、协商、确定相关事宜,立即按照协议有关规定着手进行个体管理所与商业银行相应部门之间申请通信线路(ISDN)、联网调试等相关工作并于2002年9月1日至30日全面完成本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的试运行。
  
  4.有关区县国家税务局应于8、9月征期内(各为1至10日)在征收税款的同时,以宣传提纲、通告(市局统一印发)等形式宣传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纳税工作并通知和安排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限内到有关商业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领取存折和信用卡。具体通知方式直接采取书面形式,内容由有关区国税和商业银行等部门共同拟定。对在征期内未通知到位的个体工商户宜采取其它方式妥善安排其到相关商业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通知和安排个体工商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注意以个体工商户自愿参与为原则,确保个体工商户具有自由选择是否参加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系统进行申报纳税的权利。
  
  5.其他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业银行将于近期组织召开由有关区县国税、商业银行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培训会,对个体工商户银行网点申报系统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辅导和演示,发放学习辅导材料、有关软件及配套资料。有关安排另行通知。
  
  (2)涉及联社系统代征税款时所用专用机打完税证已由市局统一安排印制并将在系统开通启用前发放到有关区县国家税务局。
  
  (3)本通知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商业银行。
  
  
200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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