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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333号
【颁布时间】 2002-07-24
【实施时间】 2002-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容县自来水价格的复函

容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供水价格的请示》悉。鉴于容县现行自来水价格是1997年由原玉林地区物价局下文批准的,经多年的运行,已不适应目前价格管理的要求,需重新进行规范,加上近几年容县自来水厂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相继于投入资金对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特别是宁冲引水工程的投产,致使企业负债增加,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经我局主持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认真审核成本费用,根据国家计委有关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规定,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增强企业还贷能力,保证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同时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经研究,重新核定容县城市供水价格:生活用水1.13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1.18元/立方米;工业用水1.18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1.3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30元/立方米。从2002年8月份水表抄见度起执行。
  
  城市供水价格重新核定后,取消供水主干管道分担费及水表底度等价外收费。请容县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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