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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09]27号
【颁布时间】 2009-05-18
【实施时间】 2009-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伤员康复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37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工作,促进伤员尽快康复并重返社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内容
  
  (一)强化医疗康复服务。继续完善市、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医疗和社会康复网络体系。市地震伤员康复分中心(市第二人民医院)要进一步发挥全市地震伤员后续医疗、康复诊疗及技术指导等方面的作用。区(市)县康复站负责当地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工作并指导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及乡镇医疗机构做好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承担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工作的医疗机构要成立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开展后续治疗和医疗康复工作,不得因费用等原因拒收、拒治需要入院治疗或实施医疗康复的伤员,不得强行要求未达到康复标准的地震伤员出院;要建立完善的地震伤员后续治疗和医疗康复档案,掌握并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每一名地震伤员的基本信息;针对完成医疗康复后转入残联康复机构进行一般功能康复的地震伤员,要做好与残联康复机构的衔接并移交好相关信息资料,如残联康复机构要求提供医疗技术援助的应给予技术支援。各区(市)县卫生局和残联、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分别将医疗康复人员数据及地震疑似致残社会康复人员数据汇总,报送市卫生局和市残联。
  
  (二)强化社会康复服务。各级残联要加强对社会康复工作的领导,健全地震伤员康复场所,充实设备设施与技术力量,完善所有需要康复的地震伤员信息库。承担地震伤员社会康复工作的机构要全面实施好康复工作,对困难伤员,要组织人员到农村、社区和居民安置点,进家入户开展康复工作。
  
  (三)强化心理康复服务。建立并完善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灾后心理卫生工作网络,组建专业队伍,开展心理卫生门诊服务,建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市第四人民医院负责全市灾后心理卫生服务的组织和技术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全市及外援心理干预专家的作用,开展灾后心理卫生知识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灾后心理干预服务水平。以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干预和督导,为干预对象建档建卡,确保灾后心理卫生重建工作扎实推进。
  
  二、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康复工作的领导,建立伤员医疗康复数据库,配备医疗康复场所、设备和技术人员。
  
  (二)各级残联组织要加强对社会康复工作的领导,健全地震伤员康复场所,充实设备设施与技术力量,完善所有需要康复的地震伤员信息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经费,保障康复工作顺利开展;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地震伤员后续医疗和康复资金结算工作,减轻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垫资负担。地震伤员后续医疗和康复费用结算顺序为:参加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地震伤员,应首先通过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医疗康复费用,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以及未参加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的地震伤员发生的后续医疗康复费用,可优先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或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年度终了,市上根据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地震伤员后续医疗和康复费用结算情况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四)各级民政部门全额资助低保家庭中的地震伤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做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已参加以上保险,但医疗费用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困难地震伤员的一次性临时救助工作;要做好对孤老、孤残、孤儿地震伤员的安置以及救助工作。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地震伤员的后续医疗及工伤康复相关费用报销工作,报销相关费用时应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做好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相关规定的困难人员住院补助工作,简化报销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做好伤员康复后的就业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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