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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2]45号
【颁布时间】 2002-07-24
【实施时间】 2002-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合理确定调整撤并后新乡镇政府驻地和名称,妥善处理被撤并乡镇政府驻地管理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合并后新乡镇政府的驻地和名称。新驻地应设在交通便利、公共基础和社会服务设施较好、经济辐射能力较强、已形成一定规模集市的地方。要处理好新乡镇驻地建设和被撤并乡镇驻地建设的关系,把被撤并乡镇作为新镇域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措施,保持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生产生活服务功能。
  
  (三)要明确划定调整撤并后乡镇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各地制定上报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时,必须一次性划定区域界线,要附有详细的边界线走向文字说明,并标绘在1:50000地形图上。
  
  (四)妥善处理被撤乡镇国家集体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凡涉及国家、集体财产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要抓紧抓好清产核资、财产移交工作,对合并乡镇的财产要统一审计、统一并账、统一管理。被撤乡镇政府的债权债务应明确转移到新设立的乡镇政府,纳入乡镇政务公开的内容要及时公开。要明确被撤并乡镇涉及农民利益的集体资产权属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基本核算单位不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严肃执法执纪,防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不准借撤并乡镇之机突击提拔任用干部;防止私分、贪污、侵占国家、集体财产以及挥霍浪费、突击花钱现象发生;防止借机非法转让或转卖土地。凡违反纪律的,必须严肃查处,确保调整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六)制订发展规划,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新乡镇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重新制定或修订本地经济社会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形成新的优势,加快城镇化建设。
  
  (七)撤并乡镇后新的乡镇领导班子,按照《中共甘肃省委批转中共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1]63号)规定执行。
  
  (八)积极稳妥地做好行政村的调整撤并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
  
  1.从实际出发,科学制定标准、规模数量、对象和方式,以县为单位确定并村方案,不强求统一,不搞“一刀切”
  
  2.对同一自然村有两个村委会的村,都要合并。对人口少、面积小的村,区域经济联系紧密、人为分割的村应予撤并;以村为单位整建制进行撤并,特殊情况可以自然村为单位撤并,也可以将有些村调整为组;合并的村在地理位置上要相连,不得形成飞地。
  
  3.坚持依法办事。撤并村要在村民同意的基础上依法进行,村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的撤并方案,不能强行实施。要妥善处理集体资产和债权债务等经济问题,严格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4.村的调整撤并工作由县(市、区)确定方案,审批实施,并由各地(市、州)集中报省民政厅备案。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中出现的政策性、原则性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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