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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09]27号
【颁布时间】 2009-05-18
【实施时间】 2009-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市红十字会牵头、市慈善会参与,积极争取社会捐赠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地震伤员康复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机制,确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有序、有效进行。建立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市地震伤员康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负责协调全市地震伤员康复工作。各区(市)县也应建立相应的地震伤员康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集中收治原则。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地震轻微伤员需进行康复训练的,由属地康复机构或康复站负责集中收治,同时采取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康复工作。对需住院医疗康复的地震伤员按照逐级会诊、逐级转诊的原则,由市、区(市)县、乡镇、村级医疗康复机构实施康复治疗。
  
  (三)加强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充分发挥市地震伤员康复专家组的作用,加强地震伤员康复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有关工作。按照《地震伤员康复指导规范》的要求和省卫生厅举办的“灾区医疗康复技术培训班”的培训内容,组织有关医务人员开展地震伤员医疗康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卫生、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等要密切配合,做好地震伤员出院后的康复治疗和技术支持工作。
  
  (四)加强经费保障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地震伤员康复专项经费的支持。各级财政要切实保障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有关经费。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红十字会、慈善会等要合理、有效利用好各类捐赠财物,以保障地震伤员康复工作需要。承担地震伤员医疗康复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治疗。
  
  (五)加强督促检查。市地震伤员康复工作联席会议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市)县的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研究解决地震伤员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影响地震伤员康复和后续治疗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附件:成都市地震伤员康复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成都市地震伤员康复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组 长:
  
  杨小英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张 霓 市残联理事长
  
  刘卫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沈传勇 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列勇 市民政局副局长、市慈善会副会长
  
  刘德成 市医保局局长
  
  陈万成 市红十字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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