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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目标管理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日常跟踪、季度通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等方式进行。 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各目标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目标执行情况送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 第十一条 工作目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属于哪一级职责范围内的就由哪一级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单位的问题,由目标主办单位负责与目标协办单位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牵头单位商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呈请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根据工作目标管理统计考核指标体系的需要,负责进行数据统计和数据处理,按时向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目标统计资料和数据。 市统计部门应充分行使目标统计职能,检查监督工作目标管理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各目标责任单位应根据统计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章 目标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评奖惩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二)坚持统一考核和分类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整体考核和分级考核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各目标责任单位绩效; (四)一级目标责任单位由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考核,二级目标责任单位由主管责任单位会同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对目标责任单位年度目标的绩效实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全市工作总奋斗目标执行情况; (二)共性目标执行情况; (三)专项目标执行情况; (四)依法行政和市人大、政协议提案办理情况; (五)目标管理工作质量情况; (六)完成国家、省级主管部门交办的责任目标情况。 第十五条 对工作目标管理绩效的考核,实行综合计分制。综合计分由四个部分组成:市委督查室对党群部门工作目标及共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市政府办公厅对依法行政和市人大、政协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市统计局对政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市政府目标办对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计分。上述部门应制订相应的考核计分办法,报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专项目标完成特别突出或受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奖励的,可适当加分。 第十六条 根据年终考评情况,对目标责任单位分为立功、先进、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五个等次,分别予以奖惩。 第十七条 目标管理立功单位和先进单位的评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二)年终考评结果及分类排序位居前列; (三)共性目标得分达到或超过规定分值。 第十八条 全市工作目标管理立功单位和先进单位的评选,原则上按照全市工作目标责任单位总数的15%和35%的比例进行。由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年终综合考评结果,依综合计分分类排序,按比例提出立功、先进单位推荐名单,经市长办公会、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获立功单位的目标责任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优胜责任人”荣誉称号;对在目标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由各目标责任单位申报,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审核汇总后提请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经市长办公会、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对目标管理的优胜责任人和先进工作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被市委、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优胜责任人”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退休时可享受提高5%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目标责任单位对本单位工作目标的考评应与公务员年终考评相结合。在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年终考评中,适当增加市级目标管理立功单位和先进单位评选优秀公务员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对目标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目标责任保证金制度。目标责任保证金的数额和奖惩办法由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未完成目标的责任单位,由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提请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并酌情扣减年终目标奖金。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发生重大治安安全责任事故的目标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立功和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凡在工作目标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目标责任单位,经查实,一律取消当年目标管理评先资格,并按党纪、政纪追究该单位主要责任人及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目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