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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24日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24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宇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中的第二款修改为: 禁止外来机动车中的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在本市规定范围内的道路上行驶。禁止行驶道路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决定自2002年8月24日起施行。 《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并重新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