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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2]60号
【颁布时间】 2002-07-23
【实施时间】 2002-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对防治松材线虫病的组织领导
  
  做好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和除治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一定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防和除治指挥机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防治责任。为了保障防治松材线虫病工作正常开展,省政府决定2002年增拨松材线虫病防治专项经费100万元,各级政府也应加大对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资金的投入,确保防治工作的需要。要加强对防治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有效的使用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制度和专项审计制度,严禁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确保投资效益。要组织制定本行政区的预防和除治方案,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在防治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团结协作,各司其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指导,及时组织疫情调查并报告疫情,认真制订防治计划和措施,积极组织开展防治工作,并加大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各级森防检疫机构要组织森防检疫人员依法加强对车站、港口、码头、仓库和有松类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存放场所的检疫检查。铁路、民航、邮政、海关等部门在承运或邮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包装品时,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松材线虫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针叶植物及其产品,必须严格实施入境检疫,并加强与调入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沟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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