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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73号
【颁布时间】 2002-08-06
【实施时间】 2002-08-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9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省煤矿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上半年共发生各类事故69起,死亡83人,较上年同期减少35人。但进入7月份以来,小煤矿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时有发生,死亡1—2人零星事故频繁发生,安全事故呈现上升趋势。为了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顿工作,迅速扭转当前被动局面,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2]31号)精神,认真对照《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规定,从严开展治理整顿,整顿后仍不达标的,年底以前一律关闭。
  
  (二)各产煤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年产30万吨以下的各类小煤矿的矿区范围及煤炭资源储量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摸清煤矿近期的开采范围和实际可采储量。对超层越界、偷挖保安煤柱的要依法查处;多次或长期超层越界开采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严处;对资源枯竭无可采储量的矿井,要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凡是在铁路、河流、重要建筑物及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等规定安全范围内进行开采活动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凡今年1—7月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去年同期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县区,由设区市政府负责收回该县区范围内所有小煤矿的“四证”和火工品供应等有效证件,一律停产整顿;凡今年发生1—2人死亡事故“四证”齐全的矿井,由县区政府负责收回该矿“四证”,重新停产整顿,对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实施关闭。
  
  (四)未经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审核办公室公告的小煤矿均为非法矿井,县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三不留一闭毁”的标准实施关闭。凡存在未关闭、关闭不彻底、死灰复燃的矿井,一经查出,省直有关审核发证的部门要终止对该县所有煤矿的发证,并收回已发“四证”,追究有关县区、乡镇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五)凡存在以下安全隐患的小煤矿要一律关闭:已恢复生产的矿井,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并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没有采用壁式采煤方法,未形成负压通风采煤工作面的;矿井、水平、采区和采面没有2个以上安全出口的;立井提升系统不符合规定的;井口在河流洪水位以下或受洪水威胁的。
  
  (六)虽经验收公告,但未拿到“四证”,擅自组织生产发生死亡事故的,停止发证,予以关闭。
  
  (七)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小煤矿的“三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矿井通风系统图)重新进行一次核查,做到矿图与实际相符。尤其在铜川、蒲白、澄合、韩城及崔家沟等矿区内再次进行复采或残采的小煤矿,其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必须标明大矿过去回采的情况及范围。对在“三图”的审查和核实工作中弄虚作假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要严惩有关责任者。
  
  (八)严格执行国务院第302号令和省政府第74号令,加大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要视同事故,按省政府74号令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切实做到“关口前移”。
  
  (九)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察执法的力度。对整改矿井,严格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实施监察;对屡次监察中提出问题长期不整改的矿井,要依法从重处罚,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责任,依法严加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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