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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是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深入和拓展,是巩固和扩大治理公路“三乱”成果的新举措。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定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并增补省交通、公安、建设部门为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各项工作。省经贸委负责牵头组织,省财政厅会同物价、交通、公安、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车辆收费及道路收费站(点)清理工作,省物价局会同财政、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收费期限及收费标准审核工作,省公安、交通、林业、农业等部门负责规范上路执法和检查站管理,省监察厅、法制办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以及案件处理。 对机动车辆、道路收费及检查的治理工作,要总体安排,分步实施。2002年8月上旬前为学习宣传阶段,主要是学习好国办发[2002]31号文件,领会精神,掌握政策。2002年8月中旬至11月底,为治理整顿阶段,按照国办发[2002]31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治理整顿工作,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辆收费、基金、集资、罚款项目和道路收费站(点);完成对符合条件且需保留的道路收费站(点)的审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公布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集资、罚款项目目录。其中9月中旬以前要完成对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和道路收费站(点)的清理,9月下旬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要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政府审定,10月中旬重新办理有关手续,11月下旬向社会公布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目录和道路收费站(点)、收费期限及收费标准。2002年12月15日前为检查总结阶段,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上报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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