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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07-23
【实施时间】 2002-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和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治理整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得到较快发展,道路状况和运输秩序大为改观,公路“三乱”治理工作也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国办发[2002]31号文件指出的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在道路上乱设收费站点等问题,在我省一些地方和部门也程度不同地存在。这不仅影响交通秩序畅通,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而且助长不正之风,损害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形象。因此,贯彻好国办发[2002]31号文件精神,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行为和对道路收费、检查站(点)进行一次集中治理整顿很有必要。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优化交通运输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宗旨,以规范向机动车辆收费、加强道路站(点)管理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交通运输生产安全,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我省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
  
  二、治理整顿的重点和要求
  
  (一)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各种摊派项目和罚款进行清理整顿。2002年11月底之前,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明文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集资、罚款项目,以及各种摊派项目均一律取消,并由批准设立的政府或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凡不符合规定继续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对于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项目,在有关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省有关部门集中进行检查。符合规定但重复交叉的项目要予以合并,征收标准过高的要降低标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和罚款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期限执行,坚决制止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收费和乱罚款行为。2002年11月底以前,省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保留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集资项目和罚款项目目录。
  
  (二)严格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审批和管理。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省里不再出台新的针对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向机动车辆实施罚款,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2]31号文件中提出的“八个严禁”,防止变相收费、违规收费情况的发生。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凡属国办发[2002]31号文件中列举的7种情况之一的收费站(点),一律取消,并在1个月内拆除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且需保留的道路收费站(点),省有关部门要在2002年11月底前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该缩短收费期限的要缩短收费期限,该降低收费标准的要降低收费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集中公告。要进一步加强对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还完贷款的收费公路,到期后要坚决停止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省确定的程序设置收费站(点);对不符合设站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凡申请延长收费期限的,由省有关部门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其收支和还贷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由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审计报告。对确需延长收费期限的,根据审计报告和拟延长收费期限公路、道路的路况等情况,按原设立时审批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四)加强对道路检查站的监督和管理。除经省政府批准,公安、交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检查站,交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置收费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外,严禁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收费站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任务。各收费站均应公布省政府批准设站的文号、站点位置、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发证工作和收费事项公告工作要于2002年1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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