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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苏建招[2002]231号
【颁布时间】 2002-07-23
【实施时间】 2002-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0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一)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劳动保险及劳保统筹费用;
  
  (三)省级以上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批准的税金和行政性规费;
  
  (四)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价格的甲供材料设备及暂定费用;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可竞争的费用。
  
  九、为保证评标工作质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代表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具备评标能力,招标人应当将评标代表名单及其具备评标能力的证明材料于开标前一天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时,招标人应当适当增加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一般以7人以上单数为宜,其中经济标评委应占评委总数的半数及以上。
  
  十、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七部委12号令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标,不得简化、省略评审步骤。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要认真组织评标活动,不论技术标评委还是经济标评委都要详细了解工程情况,认真审阅投标文件,评标过程中要防止技术标与经济标脱节评审,施工方案中的技术和质量安全措施必须在报价中有相对应的费用来保证。
  
  当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时,经济标评委要对投标报价进行必要的清标和分析比较。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评审:
  
  (一)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的;
  
  (二)设有标底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的(明显低于标底的幅度范围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定期或不定期测算,并与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后予以公布,供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该幅度加以明确);
  
  (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的(明显低于的幅度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与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后予以公布,供评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该幅度加以明确);
  
  (四)投标文件中未详细列出成本节约措施、优惠条件、内容和理由,或者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缺乏说服力的;
  
  (五)投标文件中存在其它重大的、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问题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依据工程造价计价法规、规定,并参考完成该招标工程的社会平均成本,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个别成本作出判定。
  
  十一、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时评标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招标人发出行政监督意见书,要求招标人召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十二、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备案管理和过程监督,要建立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内部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同时,要依法纠正和严肃查处招投标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以低于成本报价、恶性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凡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的行为都要记录在案,并根据情况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公布。
  
  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针对监管方式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评委的教育和培训,指导评委认真负责地进行评标,并按照苏建招(2001)201号文件的规定,严格对评委的考核管理。
  
  为便于管理,凡采用合理低价法招标的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或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备案通知书注明:“本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招标。”
  
  十三、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对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工程承发包计价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采用合理低价法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工程合同的跟踪管理,认真检查施工企业和业主的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质监、安监部门要把采用合理低价法招标的工程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计划和方案,增加检查频次;并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实施旁站监理,发现施工企业有偷工减料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应立即责令其整改,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从严查处。
  
  
200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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