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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促进我市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附件:关于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