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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拓宽就业领域。政府鼓励各类企业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和随军家属自谋职业。 1.要认真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精神,各企、事业用人单位应认真执行有关凡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规定。企业因破产、停产等原因导致现役军人家属失业的,享受政府发放的失业救济金。随军家属下岗的,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系统内安置。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随军家属安置率达到企业员工比例60%并有军以上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五)社会保障制度。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允许其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自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档案可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接收保管,并减免各项管理费。 对尚未就业并在部队领取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警备区政治部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