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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省教育厅于近期发布公告,停办35所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名单附后),并注销其《办学许可证》和机构印章。据此,现就这批学校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废止下列收费文件,各执收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1、《关于湖南高等法商专修学院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2000]湘价费字第248号; 2、《关于核定湖南炎辉日本语专修学校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1998]湘价费函字第036号; 3、《关于青园国际实验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2000]湘价费字第159号; 4、《关于长沙工商专修学院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2000]湘价费字第139号; 5、《关于核定长沙英华美专修学院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1998]湘价费字第019号; 6、《关于湖南经济专修学院学杂费问题的批复》[2002]湘价服107号; 7、《关于湖南华侨经贸专修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2000]湘价费字第144号。 二、下列《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和《湖南省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从发文之日起停止使用: 编号为湘F--0273、湘F--0400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编号为98043、98101、98341、98381、98403、98434的《湖南省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凡持有上述证件的学校,须于2002年8月15日前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和《湖南省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交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注销。 三、省教育厅停办的其他学校如市州县物价部门核批了收费标准、办理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收费许可证的,应立即下文废止,并注销其收费证件。 附件: 1、湖南外语外贸进修学院 2、长沙理工专修学院 3、民办湖南奥星学院(筹) 4、长沙楚天经贸专修学院 5、湖南文法专修学院(原长沙文法专修学院) 6、湖南工程经济专修学院 7、湖南高新科技专修学院 8、湖南楚雅文理专修学院(筹) 9、长沙英华美专修学院 10、湖南经济信息专修学院(筹) 11、湖南信息科技专修学院 12、湖南长沙工贸专修学院(筹) 13、湖南长沙工商专修学院(筹) 14、湖南旅游培训学校 15、湖湘实验中学 16、湖南冠亚实验学校 17、青园国际实验学校 18、湖南书法函授中心 19、湖南记忆专修学校 20、长沙经贸培训学院 21、湖南华隆经贸专修学院 22、长沙社会工作专修学院 23、湖南城乡建设专修学院(筹) 24、湖南城建工程专修学院(筹) 25、湖南炎辉日本语专修学院 26、湖南青少年素质教育学校 27、空军第二职工大学、空军长沙航空工程社会助学中心 28、湖南省水利水电学校社会助学中心 29、中南工业大学社会助学中心 30、长沙铁道学院外语外贸学院社会助学中心 31、湖南长沙经济技术专修学院(筹) 32、湖南法商专修学院(原湖南高等法商专修学院) 33、湖南炎黄专修学院 34、湖南华侨经贸专修学院 35、湖南华夏财经进修学院(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