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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8-05
【实施时间】 2002-08-0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80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审批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3个文件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施行政效能告诫,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的机关不遵守首问负责制工作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执行公务言行不文明、作风生硬,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不认真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的;
  
  (四)不执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的;
  
  (五)因决策或工作失误,贻误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公开承诺时限办结有关事项的;
  
  (七)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迟办、漏办,累计两次的;
  
  (八)对行政效率投诉推诿,不认真调查、不按时限办结的;
  
  (九)有故意刁难行为的;
  
  (十)其他需要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
  
  第六条 政府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效能告诫: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效能考评制和失职追究制等6项基本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政务公开制度,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的;
  
  (三)年度行政效能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所属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行政效能投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六)对行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交的投诉件,不按规定时限办结,超过2件(次)的;
  
  (七)不配合或干扰调查所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八)其他需要行政效能告诫的。
  
  第七条 实施行政效能告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属于市管、县(市)区管干部的,分别由市、县(市)区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属于其他人员的,由主管机关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同级监察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实施行政效能告诫时,作出决定的机关应与被告诫人谈话,形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并作出书面决定送达本人。有关材料存入单位文书档案,处级(含正副处)以上干部存入廉政档案。
  
  第九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1年内被告诫1次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被告诫2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被告诫3次或历年累计被告诫4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效能告诫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效能告诫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同级监察、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由市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效能告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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