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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新增用地费的收缴和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确保新增用地费及时、全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新增用地费。 第十条 新增用地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市财政局按每年实际收取总额的2%以内核定拨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二等: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房山区、门头沟区 七等:昌平区、大兴区 八等:密云县、顺义区 九等:怀柔区、延庆县、平谷区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 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六等七等八等九等十等十一等十二等十三等十四等十五等 标准70 6050 40322824 2117 14 12 108 7 5 注: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收益。中央分成部分=定额标准×30%;地方分成部分=定额标准×70% 2.对成片转用土地,以批准面积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征收。 3.对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根据土地所在地的等级,按相应标准征收。 4.城市等别中全国市、县名称及行政范围,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98》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在分等中单列。 |